台灣兒童感染症醫學會之委員會組織規則
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會通過制定
第 一 條
台灣兒童感染症醫學會(以下簡稱本學會)為有效推展各項會務,特設立以下三項功能委員會,包含:學術委員會、教育委員會與編輯委員會。
第 二 條
委員會之設立及其組織規則之制定,係依據本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而訂定之。
第 三 條
各委員會功能任務如下:
- 學術委員會
- 規劃年會之學術會議主題與講者邀請
- 定期規劃、擬訂及執行各種全國性學術研討會與學術演講
- 編訂診治指引與衛教建議
- 教育委員會
- 統籌辦理會員繼續教育等相關事宜
- 負責地方性質之教育演講規劃
- 制定學術活動積分制度
- 承接公務機關之公衛教育訓練
- 編輯委員會
- 定期發行學會刊物,每年至少一次
- 刊物內容以回顧該年度活動、提供學術或臨床議題交流為主,並接受讀者投稿。
第 四 條
各委員會設置召集人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各委員會設置委員若干人,委員由召集人甄選聘任之,以提供經驗傳承與增加會務參與感。
第 五 條
各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應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 六 條
各委員會之會議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並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後執行,重大決議需經提報理事會通過或追認後,才能執行。
第 七 條
各委員會召集人應於每次理監事會議時,報告該委員會之工作成效及未來工作計畫。
第 八 條
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